席文涛、安厦(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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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488号案件名称
席文涛、安厦(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席文涛;安厦(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488号申请执行人:席文涛,男,1986年12月6日生,住址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安厦(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91416709B),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路。法定代表人:罗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04454R),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盛景园。法定代表人:张仕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两位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2020)辽0211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同时依当事人申请将两位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予以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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