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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302民初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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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302民初1463号
  • 案件名称

    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302民初1463号原告: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军,执行董事。被告:图木舒克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双创平台。法定代表人:田怀力,执行董事。原告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图木舒克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被告图木舒克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合同约定尾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图木舒克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金仲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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