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润瑞、邬作坤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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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1274号案件名称
王润瑞、邬作坤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润瑞;邬作坤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润瑞,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邬作坤,男,1956年3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润瑞与被执行人邬作坤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邬作坤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润瑞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086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邬作坤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邬作坤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以14197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邬作坤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邬作坤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投资性收益保险信息、金融理财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反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邬作坤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王润瑞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润瑞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邬作坤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铁强审判员 刘静波审判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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