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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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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622号
  • 案件名称

    王社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社会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622号被执行人:王社会,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原阳县。关于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王社会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社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社会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股票、房产、辆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社会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此次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社会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社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华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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