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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8执4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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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8执4350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8执43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B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742898219N。法定代表人李智,主任。被执行人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68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8310541291X。法定代表人蔡庆兴。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履行(2020)渝0108行审247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缴纳罚金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银行存款过于畸小。其余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 全 胜审 判 员      王 华 恒审 判 员      苏 永 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欣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8执4350号 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20)渝0108行审247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认为,                (写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  )  法    字第    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全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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