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宏等胡国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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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431号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宏等胡国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宏;胡国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塔河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立。 被执行人:沈宏,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胡国斌,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国民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沈宏、胡国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新0203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宏、胡国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龙国民村镇银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宏、胡国斌支付479619.78元,同时被执行人沈宏、胡国斌应负担本案执行费709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宏名下克拉玛依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X室,扣划二人名下银行、网络账户内资金共计27153元,自2021年10月15日起,每月执行沈宏月工资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等一切工资性收入。本院认为,因本案需长期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马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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