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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魏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11民初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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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11民初86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魏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魏某某;刘2;刘3;刘4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11民初869号原告:刘某1,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魏某某,女,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刘2,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刘3,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刘4,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魏某某、刘2、刘3、刘4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芳书 记 员 张晓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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