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魏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11民初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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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11民初869号案件名称
刘某1、魏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某1;魏某某;刘2;刘3;刘4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11民初869号原告:刘某1,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魏某某,女,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刘2,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刘3,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刘4,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魏某某、刘2、刘3、刘4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芳书 记 员 张晓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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