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少锋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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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018号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少锋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少锋;黄遂献;郑妙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少锋,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黄遂献,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郑妙兰,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少锋、黄遂献、郑妙兰仲裁裁决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9)2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少锋应偿还申请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遂献、郑妙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杨少锋、黄遂献、郑妙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25日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杨少锋有保险5153.75元、黄遂献有银行账户存款15370.09元,共计20523.84元,均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2021年6月1日,向房产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31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信息。四、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8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批拘留手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6175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0523.84元,尚余35651.1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邵红伟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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