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东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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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647号案件名称
王向东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向东;雷春花;潘建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雷春花,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兼雷春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雷春花之夫),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潘建立,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雷春花、王向东与被执行人潘建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京0111民初15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春花、王向东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潘建立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潘建立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潘建立名下财产,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潘建立名下财付通账户,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22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潘建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潘建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栋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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