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8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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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8705号案件名称
周美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美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8705号原告:周美玲,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长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毛志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楠,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6603936624。原告周美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美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美玲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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