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旬阳县桐木镇宝莱佳家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知民初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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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知民初140号案件名称
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旬阳县桐木镇宝莱佳家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桐木镇宝莱佳家私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知民初140号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碧,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旬阳县桐木镇宝莱佳家私。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经营者:林希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佐,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旬阳县桐木镇宝莱佳家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海明玉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王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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