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超与李德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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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078号案件名称
金超与李德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金超;李德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078号原告:金超,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李德田,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原告金超与被告李德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金超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金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金超负担。 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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