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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保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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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保535号
  • 案件名称

    栾某某、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栾某某;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保535号申请人:栾某某被申请人: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崇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炎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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