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保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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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保535号案件名称
栾某某、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栾某某;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保535号申请人:栾某某被申请人:大连恩侬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崇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炎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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