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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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600号案件名称
卢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付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600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安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得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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