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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彦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毛子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8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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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8398号
  • 案件名称

    邹彦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毛子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邹彦;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毛子威;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8398号 原告:邹彦,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毛子威,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陶岗,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环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鑫,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邹彦与被告毛子威、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邹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戴  伟审  判  员    袁向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威书  记  员    廖峻锐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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