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彦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毛子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8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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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8398号案件名称
邹彦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毛子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邹彦;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毛子威;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8398号 原告:邹彦,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毛子威,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陶岗,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环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鑫,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邹彦与被告毛子威、重庆市陶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惠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邹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戴 伟审 判 员 袁向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威书 记 员 廖峻锐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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