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6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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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6616号案件名称
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6616号原告: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A0215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1973425F。法定代表人:韩秀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阳,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九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04105789994。法定代表人:侯明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孟子煊书 记 员 高 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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