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天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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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2号案件名称
禹城市天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禹城市天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2号申请人:禹城市天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陈铁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山东博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杨代防。申请人禹城市天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支行的银行存款400000元,银行账号为80901320201421xxxxxx。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370108150000xxxxxx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在德州银行禹城洛北小微支行的银行存款400000元,银行账号为80901320201421xxxxxx。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天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学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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