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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旺、唐莹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1002财保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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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2财保102号
  • 案件名称

    李兴旺、唐莹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兴旺;唐莹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财保102号申请人:李兴旺,男,回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长葛市。被申请人:唐莹,女,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人李兴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唐莹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的不动产(备案合同编号:******)的房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兴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莹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备案合同编号:******)的房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李兴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李兴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世聪书 记 员 姜宇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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