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恢3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30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恢30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小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5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538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谭小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538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