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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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549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建军;大连富足正装皮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负责人徐立忠,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富足正装皮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唐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军、大连富足正装皮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02执恢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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