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兵、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5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580号案件名称
张建兵、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建兵;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仲裁程序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58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兵,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建兵与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裁字【2021】第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建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58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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