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清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铂钥鑫城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辖终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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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辖终620号案件名称
北京中清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铂钥鑫城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中清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铂钥鑫城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辖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清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0号楼三层303。法定代表人:王清,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铂钥鑫城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院1号楼1至5层101号4层405室。法定代表人:姜红,执行董事。上诉人北京中清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铂钥鑫城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钥会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343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清恒业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包括施工地点、开工竣工时间、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工程施工事项,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项目系展位工程,标的物系临时建筑,该建筑不符合留置条件且双方对合同无任意解除权,涉案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承揽合同系特殊规定,涉案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铂钥会展公司同意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查明,铂钥会展公司称其与中清恒业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签订《合同书》,中清恒业公司委托其就“第十八届中国国际住宅产业暨建筑工业化产品与设备展览会”进行设计、搭建,搭建地点为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合同中约定:其向中清恒业公司提供承揽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中清恒业公司确认的图纸及项目制作实施搭建展位;2.按确认的设计方案及说明的材料及确认的图纸施工;3.做好展会的报馆,以及搭建,撤场期间的协调工作。承揽项目总金额102126元。双方约定:2019年10月17日,中清恒业公司支付预付款81700元,尾款20426元于中清恒业公司撤展后7日内结清(2019年11月17日前);双方不得违反上述各项条款,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2019年11月9日,中清恒业公司展会撤展。铂钥会展公司按照中清恒业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合同书》中规定的义务,且无任何《合同书》中规定的违约情形。但自中清恒业公司撤展至今,只于2019年10月28日支付部分款项11345元,剩余款项未按时结算。经曾多次沟通催促,中清恒业公司答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和2020年2月14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但均未实际履行。现因疫情,行业冲击较大,双方沟通失败,时至今日。因中清恒业公司的拖延行为,导致其资金紧张,造成巨大的经济困扰。故诉至法院,请求:1.中清恒业公司支付《合同书》中剩余款项90781元;2.中清恒业公司支付剩余款项逾期利息,以907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中清恒业公司支付违约金30637.8元;4.诉讼费由中清恒业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是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前置程序,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相比一般的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主体须具有特殊资质,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要求,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受到国家的监督管理等。本案中,铂钥会展公司依据《合同书》要求判决中清恒业公司支付承揽合同剩余款项,合同内容为制作实施搭建展位、施工、做好展会的报馆、搭建、撤场期间的协调工作。根据本案中铂钥会展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内容,不要求铂钥会展公司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应资质等级;根据业务规模较小特征,不需要并且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发包程序等,中清恒业公司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因此,涉案项目业务并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属于因承揽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铂钥会展公司向中清恒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中清恒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刘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方浩然书 记 员 王远征书 记 员 果满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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