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0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090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090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与张某某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辽0603邢初3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缴纳罚金3000元,并应向唐良退赔经济损失16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500元,已划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清执行员 葛 威执行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