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区支行与郝春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5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599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区支行与郝春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区支行;郝春龙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599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杨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经纬,男,该行员工。被告郝春龙,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区支行与被告郝春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庚 耘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某、刘某等与杨某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2执548号 下一篇 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