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刘某等与杨某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2执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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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执548号案件名称
程某、刘某等与杨某人格权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程某;刘某;刘某1;刘某2;杨某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刘某1。申请执行人:刘某2。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程某、刘某、刘某1、刘某2与杨某人格权一案中,依据(2021)甘052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0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杨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某自调解协议生效后赔偿程某、刘某、刘某1、刘某2因死亡人刘某3死亡的损失共计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承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杨某未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线上线下对杨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税务等信息全面查控,依法扣划杨某银行存款共计13151.78元,再未发现杨某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000元。经在杨某家中及村委会调查,杨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共执行到位19151.78元。本院约谈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怀信审判员 黄海祥审判员 任丁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康 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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