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勇、台河市氿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903民初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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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民初2296号案件名称
姜勇、台河市氿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姜勇;台河市氿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03民初2296号原告:姜勇,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七台河市氿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杨杨大街72号楼下耳房。法定代表人: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勇与被告七台河市氿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姜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姜勇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金星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晓芳书 记 员 王新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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