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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大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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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475号
  • 案件名称

    谭大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谭大鹏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475号被执行人:谭大鹏,男,汉族,1993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谭大鹏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大鹏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大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谭大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伶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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