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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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479号案件名称
朱某某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479号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现服刑。被执行人朱某某诈骗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财产刑并处朱某某罚金110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在晋城市看守所羁押的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豫PRXXX长安牌汽车和豫PXXX比亚迪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7月9日查封了该车辆登记档案,经调查查找不到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且豫PXXXX长安牌汽车已达报废标准,已无处置价值。无不动产、证券、保险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线下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不动产、工商、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不动产、公积金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1000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无经济收入。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景国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娟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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