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明、宋福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7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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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720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德明、宋福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德明;宋福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福军,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明与被执行人宋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明货款6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王德明负担936元,被告宋福军负担946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系恢复执行,申请的数额为609464元。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5月25日已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5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有部分存款,已经冻结银行账户,并且扣划被执行人宋福军银行存款1485元,该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小汽车一辆,查封时因该车已报废未能查封。被执行人无房屋、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6月3日,已经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2021年8月12日、9月2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8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也未能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承认欠款的事实,因为身患半身不遂等疾病无能力给付,并且提供住院病历。8月26日本院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的情况无异议。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祥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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