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新与许俊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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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702号案件名称
李荣新与许俊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荣新;许俊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702号原告:李荣新,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许俊香,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李荣新与被告许俊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李荣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荣新负担。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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