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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新与许俊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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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702号
  • 案件名称

    李荣新与许俊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荣新;许俊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702号原告:李荣新,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许俊香,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李荣新与被告许俊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李荣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荣新负担。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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