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赛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8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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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807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赛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807号之一被执行人:马赛,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丰县。马赛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我院于2021年8月18日共计扣划被执行人马赛银行存款6408.64元;我院于2021年5月12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赛名下苏C×××××号大众牌汽车一台(现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我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马赛名下的保险进行冻结、扣划,保险现金价值为3410.83元已汇入我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马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马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扣划银行存款、保险9819.47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9819.47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马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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