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乙万隆涂料有限公司、王迎春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保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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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保1188号案件名称
大连乙万隆涂料有限公司、王迎春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乙万隆涂料有限公司;王迎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保1188号申请人:大连乙万隆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644292449,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夏家河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彩英,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伊伟,系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迎春,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大连乙万隆涂料有限公司诉王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9月14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迎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元。申请人大连乙万隆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续封,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王迎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乙万隆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王迎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子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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