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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龙与叶菲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辖终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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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辖终538号
  • 案件名称

    廖志龙与叶菲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廖志龙;叶菲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辖终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志龙,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菲,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廖志龙因与被上诉人叶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088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廖志龙上诉称,其体弱多病行动不变,且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廖志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叶菲对于廖志龙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叶菲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与廖志龙订立买卖合同,应适用信息网络合同确定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在订单中约定的收货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廖志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廖志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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