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志龙与叶菲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辖终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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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辖终538号案件名称
廖志龙与叶菲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廖志龙;叶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辖终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志龙,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菲,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廖志龙因与被上诉人叶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088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廖志龙上诉称,其体弱多病行动不变,且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廖志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叶菲对于廖志龙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叶菲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与廖志龙订立买卖合同,应适用信息网络合同确定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在订单中约定的收货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廖志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廖志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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