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安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财保1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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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财保121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安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松虎;郑安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财保12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松虎,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环城西路XXX号一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夫存,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安和,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陈松虎诉被告郑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1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被申请人已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慧法官助理 孙汝俊书 记 员 孙汝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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