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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1、吕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14民初6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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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885号
  • 案件名称

    谢某1、吕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谢某1;吕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4民初6885号原告:谢某1,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吕某,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谢某1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以及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婚生子谢某2(曾用名谢鑫),现年19周岁。近几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长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继续生活只会给彼此增加痛苦,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感情没有感情破裂,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母亲和姐姐。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年末,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0年1月22日举办婚礼,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谢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认为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从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近二十年,婚后育有一子已成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缺乏沟通,原告认为双方经常吵架,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如果双方能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心平气和的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庭审中,原告亦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判决离婚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某1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心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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