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程勇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3执2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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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执276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程勇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程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3执2767号 移送执行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60093417762L。被执行人:程勇,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程勇罚金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5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公安临控。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标的10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文全 审 判 员 严荣钢 审 判 员 李天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晓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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