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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田彦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5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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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5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虎、田彦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虎;田彦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虎,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田彦红,女,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虎与被执行人田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己执行到位160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国土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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