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虎、田彦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5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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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5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虎、田彦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虎;田彦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虎,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田彦红,女,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虎与被执行人田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己执行到位160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国土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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