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显、钱正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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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25号案件名称
郭富显、钱正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富显;钱正艳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5号申请保全人:郭富显,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钱正艳,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玛纳斯县榕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陈裕钰,系该合作社社长。 被保全人:陈裕钰,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郭富显、钱正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榕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陈裕钰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215,84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0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陈裕钰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保全人玛纳斯县榕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无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15,84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陈裕钰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15,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陈裕钰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3773账户(实际冻结146.58元)银行存款215,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陈裕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1991账户(实际冻结9.5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5857账户(实际冻结12.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行尾号2589账户(实际冻结100.00元)银行存款215,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陈裕钰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091账户(实际冻结24.31元)银行存款215,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陈裕钰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尾号1549账户(实际冻结134.08元)银行存款215,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陈裕钰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8408账户(实际冻结1.00元)银行存款215,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陈裕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977账户(实际冻结20.81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c403账户(实际冻结41.5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ac92账户(实际冻结2.53元)存款215,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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