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志、傅荣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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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691号案件名称
姚家志、傅荣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姚家志;傅荣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姚家志,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傅荣锋,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家志与被执行人傅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本院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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