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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素云与宋月国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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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19号
  • 案件名称

    田素云与宋月国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田素云;宋月国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19号申请人:田素云,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吴方进(田素云之子),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职员,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宋月国,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宋月国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丰县和集环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首常线左转弯过程中,与沿首常线由东向西左转弯申请人田素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撞,致田素云受伤住院治疗,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田素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月国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5000元。申请人田素云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月国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晓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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