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方坤、卢跃双、高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81财保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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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财保262号案件名称
于方坤、卢跃双、高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于方坤;卢跃双;高芹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财保262号解除申请人:于方坤,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卢跃双,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高芹,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解除申请人于方坤与被申请人卢跃双、高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黑118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于方坤所有的黑NL××××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解除申请人于方坤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于方坤所有的黑NL××××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朝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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