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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方坤、卢跃双、高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81财保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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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财保262号
  • 案件名称

    于方坤、卢跃双、高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安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于方坤;卢跃双;高芹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财保262号解除申请人:于方坤,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卢跃双,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高芹,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解除申请人于方坤与被申请人卢跃双、高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黑118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于方坤所有的黑NL××××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解除申请人于方坤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于方坤所有的黑NL××××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朝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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