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张明娟、戈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85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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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85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张明娟、戈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戈善勇;张明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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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85313号之一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丁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华,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娟,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戈善勇,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诉被告张明娟、戈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853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由于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准许,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张明娟、戈善勇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明娟、戈善勇的财产保全措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秋子书记员 叶聪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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