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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赵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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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408号
  • 案件名称

    蔡某、赵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蔡某;赵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赵某,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东港市室。申请执行蔡某强与被执行赵某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3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赵某坤返还房屋折价款22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赵某坤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查封了被执行赵某坤所有的位东港市××镇皇家公寓××单元××室室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辽(2020)东港市不动产权第0017753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执行线索,经询问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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