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华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朝阳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3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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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37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兴华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朝阳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兴华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朝阳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华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申朝阳,男,生于1963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华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朝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兴华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申朝阳支付55739元(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0781民初4965号民事判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需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廖万军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雪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华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申朝阳,男,生于1963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华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朝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兴华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申朝阳支付55739元(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0781民初4965号民事判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需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廖万军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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