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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霞、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621财保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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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财保145号
  • 案件名称

    刘朝霞、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朝霞;慕亚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财保145号申请人:刘朝霞,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慕亚军,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朝霞与被申请人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慕亚军名下位于涡阳县(房产证号:15××68),查封价值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慕亚军名下位于涡阳县(房产证号:15××68)予以查封(查封价值1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对担保人贾兴民名下位于县委大院的房产(证号:房权证皖涡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朝霞预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磊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王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帅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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