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洪德、傅美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保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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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保1169号案件名称
许洪德、傅美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许洪德;傅美玲;丛家靖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保1169号申请人:许洪德,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被申请人:傅美玲,女,汉族,1972年5月7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丛家靖,男,汉族,1996年3月6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许洪德诉傅美玲、丛家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美玲、丛家靖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47万元。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保全费2870元申请人已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子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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