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柏寿支行、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恢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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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恢288号案件名称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柏寿支行、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柏寿支行;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国超;郭跃华;汪丽;曹天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柏寿支行,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文化街16号。负责人:陈建伟,行长。被执行人: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建平县青峰山镇兴隆地村王台子组。法定代表人:曹天助,经理。被执行人:董国超,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郭跃华,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汪丽,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曹天助,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柏寿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国超、郭跃华、汪丽、曹天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恢2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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