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隗文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43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4335号
  • 案件名称

    隗文杰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隗文杰;路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4335号申请执行人:路瑶,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隗文杰,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执行路瑶与隗文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友谊街道金华小区×号×单元×层×号房产,因上诉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具体份额分割尚不明确且存在抵押权,故本院暂无法处置。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晋军审判员  方 岩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志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