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宝杰、翟素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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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021号案件名称
裘宝杰、翟素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裘宝杰;翟素红;邱花玲;李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裘宝杰,男性,2002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申请执行人:翟素红,女性,1943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被执行人:邱花玲,女性,1963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被执行人:李丰,男性,1984年11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执行裘宝杰、翟素红与邱花玲、李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花玲、李丰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花玲、李丰存款20531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锁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浩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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