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铁岭新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4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恢415号
  • 案件名称

    铁岭新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铁岭新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芳;辽宁方兴绿色产业集团精制米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新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法定代表人:石岩。被执行人:刘芳,女,1957年06月1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辽宁方兴绿色产业集团精制米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法定代表人:刘芳。申请执行人铁岭新兴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芳、辽宁方兴绿色产业集团精制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岭经济开发区审判庭做出的(2018)辽1202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12984866.26元及利息、相关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龙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